发布时间:2021/9/6 11:40:44点击:1619作者:admi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实施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隶属江宁区湖熟街道,校名为“南京市江宁区周岗学校”,是公立全日制九年一贯制学校。校址为:江宁区周岗集贤路109号。
第三条 学校校风:追求积极的变化
教风:严谨求实,团结进取。
学风:乐学善思,自主合作。
校训:崇贤立美
办学理念:关爱学生,让每一位学生获得更好的发展;
激励教师,让每一位教师提升自身的价值。
第四条 学校建校纪念日为十月八日
第五条 学校以“合和”为指导思想,以“一体化”管理,落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办学目标。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监督保证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校长负责组织实施学校章程,向教职工大会报告。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一节 校长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江宁区教育局任命。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和法人代表。
第八条 校长的职责: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团结全体教职工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有关教育教学等方面的各项决议和任务。
(二)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靠党的组织,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的积极作用。
(三)积极坚持和发扬学校一贯倡导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学校各项工作科学有序、规范、稳步运转。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创建一支品德好、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勤业敬业的教师队伍。
(五)加强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关心师生生活,逐步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六)勤政廉洁、乐于奉献、身先垂范、开拓进取。
第九条 校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行使决策权。
(二)人事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按照规定程序聘任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
(三)奖惩权。校长在对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理或提出处分意见。
(四)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校舍、设备、设施的建设。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第十条 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或征求校长意见,由江宁区育局考察,江宁区教育局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二节 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 学校设校长室、教务处、政教处、教科室、总务处、安全办、电教室等职能部门。各部门主要职能如下:
校长室 具体负责学校事业规划,阶段规划、文秘档案、人事管理、行政协调、教育方针、法规的贯彻执行和内部事务管理等工作。
教务处 具体负责学校教学研究和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德育处 具体负责日常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并协同教务处做好学生的管理工作。
教科室 具体负责学校教育教学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总务安全处 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学校安全工作。
教育技术室 具体负责教师现代教育技术的培训和教学技术设备的装备、管理和使用。
校长办公室 具体配合校长室开展好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各职能部门人员配备按照江宁区教育局相关要求配备。职能部门负责人,实行教职工民主推荐,学校党组织考察,竞聘上岗,报街道教育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校长任命。
第三节 学校议事的主要形式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议事的主要形式:
1、学校行政例会制度。学校行政例会定期召开,参加人员为学校的正副校长、党支部的正副书记、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和各处室正副主任。会议由校长主持。
2、校务委员会例会制度。校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和各处室、工会、团委、民主党派、退教协、校友会主要负责人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校重大工作方案及学年工作意见进行审议,集中研究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和要求,改进学校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要充分听取工会、民主党派、教职工的意见,在学校行政会或校务委员会例会上认真讨论,提出方案,交校长室研究,做出决策,并报学校党支部、教职工会员大会,提请审议通过后,积极组织实施。
第四节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程,活动课程和环境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十五条 学校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健全和完善德育工作机制,德育工作队伍和德育工作网络,建立德育基础,搞好警校共建,努力使德育工作规范、科学、生动、有效。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首的德育领导小组,有计划开展德育工作,全体教师树立育人为本的思想,各学科有机渗透德育教学,发挥三结合组织的作用,全员全方位做好德育工作。
第十七条 认真贯彻《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周岗学校学生一日常规》,加强学生的基础文明和道德行为的养成教育。
第十八条 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团(队)组织建设、精心组织生动、活泼、有趣的活动,向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道德、理想、法制教育等,使学生在活动中自理、自律、自强。
第十九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社会实践是学校德育的重要载体,要加强社会实践活动组织,让更多学生得到实践锻炼的机会。
第二十条 坚持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践行课堂教学改革模式,大力推进小班化实践,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开展教学研究,采用现代化教育手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大纲》、《课程计划》、课本教材及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实施一系列的教学活动,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学科设立教研组,各教研组再按年级设备课组。各组在教务处领导下,开展教研活动,贯彻落实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完成学校各项教学任务。
第二十三条 全体教师要努力搞好教学“五认真”,学校定期进行检查,并进行量化考核,作为教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严肃考试纪律,正确对待学生的考试成绩,对考试成绩差的学生要热情帮助,耐心辅导。
第二十五条 认真贯彻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例,保证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科室,负责学校及教师个人课题的指导与过程的管理,积极推广科研成果。
第二十七条 鼓励人人参与教科研。结合教育教学实践,每人每学年至少完成一篇教科研论文或案例、叙事。积极参加各种科研评比。
第二十八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借读、复学以及奖惩规定,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方面的纪律,形成相关制度,规范操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认真管理、积极添置、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图书音像资料、文体器材,充分发挥教育现代化技术装备的功能。
第三十条 学校积极构建创新教育运行机制,加大课程改革力度,开发、开设适应学生个体发展的发展和创新技能训练校本课程,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第三十一条 学校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五节 总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总务工作坚持为教学服务,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服务能力,优化服务态度,讲究效率,提高服务质量,积极主动地搞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合理使用资金,依据《中小学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规范收费行为,严肃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三十五条 加强校舍校产等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校舍校产登记簿和管理责任制,及时搞好维修,做到使用安全。
第三十六条 制定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合理地进行校舍、场地等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严格校园环境管理,营造健康向上,团结和谐,催人奋进、既宽松又严谨,既紧张又有序的校园环境和人际氛围。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环境管理方面的有关责任制和评比制度,逐步使校园环境优美,达到净化、绿化、美化、香化。
第六节 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四十条 优化校园外部环境,加强门卫、各种车辆的管理。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校内车辆按指定地点排放,外来车辆不得擅自进出校门。严禁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
第四十一条 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七节 现代教育技术及装备管理
第四十二条 在校长室领导指导下统筹规划学校信息化建设及装备管理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
(一)负责校园技防、校园网络、数据中心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统筹校园信息化与校外通信运营商的技术合作与服务事宜。
(二)负责学校信息系统(网站)的统筹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与相关单位共同承担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检查与监管工作。
(三)负责学校技术硬件维护、教学网络平台、精品空中课程、多媒体教学资源库等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为相关部门提供各类教学资源建设的技术服务。
(四)负责全校公共多媒体教室(含微格教室)、公共计算机教室、各实验室专用室等的规划、建设、管理与维护,并做好相关课程和考试的安排。
(五)负责多媒体教学影像资料、学校开展的重大活动、各类宣传专题片的摄影摄像工作。
(六)负责指导教师做好各类精品课程和优质课程的微课视频、课堂实录等资源制作工作。
(七)负责学校教师教育技术应用培训、网络应用及安全培训、信息系统应用培训等工作。
第三章 民主管理和保证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积极支持校长独立地开展工作,行使职权。对学校行政工作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要积极参与、研究、监督,保证校长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保证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
第四十四条 从严治党,切实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学校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对入党积极分子要做好培养和吸收工作。要加强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领导好教代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使其在学校的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十五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涉及教师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学校财务收支情况及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会员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教职工会员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方案、财务预算、决算,重大基建项目、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表彰)、晋升或处分、免职等。有权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三)审议学校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和改革方案,审定学校规章制度,奖惩办法。
(四)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五)教职工会员大会的代表每学年召开1-2次。教职工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由学校工会委员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会员大会可临时召开。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以党支部书记为首的,行政、工会等代表参加调解小组,负责接受申诉,维护师生员工的正当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评估、检查、审议。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地规范行业行为。
第四章 教师、职工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待遇、对成绩显著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接受继续教育。教师苦练基本功。努力做到课堂教学用普通话,汉字书写规范化,传授知识科学化,更新观念信息化。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用合用制。每学年度进行一次选聘,教师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执行学校教育教学的各项工作计划,出色完成教育教学及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绩效工资制。学校每学期对教职工的政治师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客观、公正、公平的考核。
第五十三条 教师要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践行南京市教师誓词,育人教书、自觉执行“五严规定”:
(一)不准向学生或家长收受礼品或钱物;
(二)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三)不准有污辱或歧视学生的言行;
(四)不准从事第二职业或进行有偿家教;
(五)不准擅自向学生推销报刊、资料、商品。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支持镇教师退休协会的活动。
第五章 学生
第五十五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按有关规定被录取或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转学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尽量给予必要的资助,帮助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五十七条 学生享有的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工作。
(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学校的教学设施、设备。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获得公正评价,取得优异成绩,享受相应的表扬奖励。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应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热爱祖国,尊重国旗国歌,按时参加升旗仪式。
(三)文明守纪,勤奋向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刻苦学习,立志成才。
(四)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做到“自信、自律、自理、自强”,用行动为学校增添光彩。
第五十九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民主推荐民主,每届任期两年,学生会在学校活动中应发挥积极作用。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共青团员应在学校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六十条 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对经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学生予以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学校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法律效应的规范性文件相悖,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法律效应的规范性文件为准,并依照法律程序予以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区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本章程执行中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江宁区周岗学校
2018年10月8/日